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又要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股权转让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义乌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转让方前期工作: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要达成的结果等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等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标的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不放弃优先权的要形成如何行使优先权的决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转让方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挂牌程序:
1、转让方和交易所签订《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2、转让方填写《挂牌申请书》;
3、转让方递交相关材料;
4、交易所审核材料;
5、依据《挂牌申请书》和所递交的材料,交易所拟挂牌转让文件,并由转让方审核确认;
6、挂牌转让文件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7、发布挂牌转让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8、交易所接受咨询、报名;
9、交易所组织竞价;
10、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11、交易所负责收取交易款项;
12、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13、转让结果文件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登记;
14、发布转让结果公告。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正式公告前还需进行预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后续工作: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