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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管理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02/11 09:44:23 浏览:1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义乌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活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非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的转让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挂牌转让,是指转让方委托交易所发布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国有产权在交易所实施挂牌交易,接受竞买方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由挂牌截止时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挂牌委托方

    第六条   委托交易所将其拥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统称为转让方,也称委托方。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国有产权挂牌交易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国有产权准予出让的各级部门请示和批复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和评估标准备案文件;
    (八)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其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交易所审核后,同意接受转让委托,签订《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委托合同》。
    第九条   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编制挂牌转让公告。挂牌转让公告应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交易所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二十个工作日。交易所在确认相关文件完备真实的情况下,刊登公告。公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   挂牌交易完成后,涉及产权变更或产权交接的,转让方须配合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

                         第三章    竞买对象

    第十一条   竞买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均可成为竞买对象,也称竞买人或受让方。
    第十二条   在通过挂牌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源、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竞买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竞买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挂牌竞买前,竞买人应向交易所索购挂牌交易文件。挂牌交易文件由转让方和交易所制订、印制并负责解释。挂牌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挂牌竞价转让的项目内容;
    (二)挂牌项目的转让细则;
    (二)挂牌转让竞买须知;
    (二)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三)挂牌转让竞买申请书;
    (四)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五)挂牌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
    (六)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合同;
    (七)附件。
    第十四条   竞买人索购挂牌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内容,对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报价前向交易所咨询。竞买人一旦提出申请或报价,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产权挂牌转让竞买报价的,应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的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及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有权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无效申请:
    (一)竞买人不符合竞买条件的;
    (二)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不按时缴纳保证金的。
    第十七条   有意参加挂牌竞价者,应按公告中规定的日期前向交易所提出竞价申请。申请经交易所和转让方审查后,符合条件者领取资格确认书。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确认书后,须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报价单,逾期视为无效报价。

                      第四章   挂牌竞价转让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挂牌竞价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竞价公告;
    (二)有意向的竞买对象向交易所索购产权转让挂牌文件;
    (三)挂牌公告期结束后,竞买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后领取资格确认书及报价单。竞买申请截止后交易所不再接受其他竞买申请;
    (四)竞买申请结束后,交易所开始接受竞买人报价,竞买人填写报价单并递交,交易所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且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交易所在挂牌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六)产权挂牌转让双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七)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挂牌结束五日后退还;
    (八)交易所公布产权挂牌转让结果;
    (九)转让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付清转让款和相关交易费用,办理产权移交和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挂牌竞价期间交易所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截止,按下列规定确定竞买人:
    (一)在挂牌期限无应价者或竞买人低于委托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报价不低于委托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经国有产权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交易所以最后一个报价为起叫价组织进行现场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挂牌成交。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挂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同一应价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回应价的,主持人宣布竞价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终成交价或最高应价者为受让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成交后,交易所与受让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机构做公证。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按《成交确认书》规定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须在国有产权公开挂牌后公布转让结果。

                       第五章   产权挂牌收费

    第二十六条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交易所在制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产权挂牌成交后交易所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或佣金,如挂牌不成交委托出让方须支付成本费,收费标准须在事先告知交易双方。

            第六章    交易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义乌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国有产权挂牌转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挂牌交易中止,转让行为无效:
    (一)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二)转让方对国有产权资料有重大隐瞒、漏报,错报的或转让产权界定不明晰的;
    (三)应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挂牌交易的;
    (四)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
    (五)未经评估、评估报告未审核备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七)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挂牌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所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交易转让双方在产权挂牌转让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开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在国有产权挂牌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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