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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产权交易挂牌转让管理细则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4/02/11 09:45:23 浏览:17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产权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义乌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义乌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产权交易活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挂牌转让,是指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的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挂牌交易,并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的交易过程。
    第五条   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挂牌委托方

    第六条   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方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统称为转让方,也称委托方。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产权挂牌交易时,应当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产权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同意接受转让委托,发给《产权交易挂牌确认书》。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后,编制挂牌转让公告,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条   挂牌交易完成后,涉及产权变更或产权交接的,转让方须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

                         第三章    产权受让对象

    第十一条   产权受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均可成为产权受让对象,也称受让方或竞买人。
    第十二条   在通过挂牌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对象的资源、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对象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产权挂牌前,受让对象应向产权交易中心索购挂牌文件。挂牌文件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制订、印制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受让对象索购挂牌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内容,对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受让申请前向产权交易中心咨询。竞买人一旦提出申请,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参加产权挂牌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的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受让对象应对竞买申请中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产权交易中心对受让对象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视为无效申请:
    (一)受让对象不符合受让条件的;
    (二)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不按时缴纳保证金的。
    第十七条   受让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受让申请经产权交易中心审查后,符合条件者领取资格确认书。

                      第四章   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在采用招标和拍卖方式时,具体过程根据《招投标法》和《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采用竞价转让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产权挂牌竞价公告;
    (二)有意向的受让对象向产权交易中心索购产权转让挂牌文件。挂牌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转让的产权内容;
    (2)挂牌产权的转让细则;
    (3)挂牌转让受让须知;
    (4)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5)挂牌转让受让申请书;
    (6)挂牌受让报价单;
    (7)挂牌出让竞买成交确认书;
    (8)产权交易转让合同文本;
    (9)附件。
    (三)挂牌公告期结束后,受让对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竞价申请,交纳保证金。经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领取资格确认书及报价单。竞买申请截止后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接受其他竞买申请;
    (四)竞买申请结束后,产权交易中心开始接受竞买人报价,竞买人填写报价单并递交,产权交易中心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且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产权交易中心在挂牌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六)产权转让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七)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挂牌结束五日后退还;
    (八)产权交易中心公布产权挂牌转让结果;
    (九)转让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付清转让款和相关交易费用,办理产权移交和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挂牌竞价期间产权交易中心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截止,按下列规定确定是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无应价者或竞买人低于委托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且报价不低于委托底价,并符合其它条件,经有关产权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产权交易中心以最后一个报价为起叫价组织进行现场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挂牌转让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同一应价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回应价的,主持人宣布竞价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终成交价或最高应价者为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挂牌成交后,产权交易中心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机构做公证。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按《成交确认书》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中心须在国有产权公开挂牌后公布转让结果。

                       第五章   产权挂牌收费

    第二十六条  产权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委托让方需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产权交易挂牌费用;产权交易中心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产权挂牌成交后产权交易中心向转让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如挂牌不成交委托方须支付成本费,收费标准须在事先告知交易双方。

            第六章    交易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产权交易挂牌转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挂牌交易中止,转让行为无效:
    (一)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二)转让方对产权资料有重大隐瞒、漏报、错报的或转让产权界定不明晰的;
    (三)应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挂牌交易的;
    (四)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产权的;
    (五)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产权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交易转让双方在产权挂牌转让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开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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