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交易规则
义产[2015]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义交所”)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在义交所组织下,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技术,在确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由竞价人通过义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争受让转让标的方式。
第三条 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在义交所组织下的网络竞价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主体合法、权属清晰、程序合规、资料完整的企业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债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林权、文化产权等交易项目(以下均简称“交易项目”),均适用此网络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程序
第五条 出让人与义交所签订委托挂牌协议,并向义交所提供项目《挂牌申请书》等正式的、合法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权属证明资料;
(二)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股东大会决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国有产(股)权出让须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六条 义交所依据出让项目特点和要求,编制挂牌文件,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国有产(股)权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非国有产(股)权项目的公告内容和公告期限可按出让人要求。
第七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意向竞价人持《竞价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挂牌文件规定的资料向义交所办理竞价申请,并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 依照挂牌文件要求,义交所对意向竞价人提交的竞价文件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国有产(股)权出让还须经出让人审核)。获得出让人认可后,对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人出具《竞价人资格确认书》。
第九条 义交所按挂牌文件规定的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以网络报价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按照给定的账号密码,在个人电脑上自行登陆竞价,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义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价人在登陆参与竞价时,除非有正式的书面说明,否则均视为竞价人本人在操作竞价终端。
第十条 竞价结束后,最新有效报价的竞价人为竞得人。最终报价以网络竞价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竞得人应在竞价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到义交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义交所组织出让人、竞得人签订项目交易合同,义交所对合同进行鉴证。竞得人按合同约定付清成交款项和履约保证金(由义交所代收),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网络竞价的方式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常用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报价、多次报价、双向报价、开放报价及整体报价等种类。
(一)一次报价:各竞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仅可提交一次有效报价。网络报价平台在一次报价过程中,不显示任何竞价人的报价记录。
(二)多次报价:网络报价平台对各竞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网络报价平台在多次报价过程中,显示所有竞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分为正向多次报价(报价数值必须大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数值)和反向多次报价(报价数值必须小于当前最低有效报价数值)。
(三)双向报价:设有保留底价的多次报价方式,保留底价由项目转让方确定,且不得低于底价。各竞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双向报价过程中,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但不显示保留底价数值。报价人可以在自身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基础上继续加价。报价截止后,当有效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底价时,则为最终有效报价;否则,该项目未受让成功。
(四)开放报价:报价过程中可随时添加新竞价人的多次报价方式,分为正向开放报价和反向开放报价。
(五)整体报价:一个竞价项目中包含多个标的,并按清单顺序依次连续进行报价。每个标的可选用不同报价模式,设置不同报价时间段,竞价人可对该项目所包含的各标的进行报价。
第十三条 享有受让优先权的竞价人(包括:原股东、原承租户、原资产或权益所有人等)可以以当前最新有效报价数值进行报价,并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四条 项目竞价结束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竞价人为该标的项目的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四章 网络竞价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竞价交易过程中,竞价人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下列情况时,义交所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价交易,且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出让人或义交所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的,违规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则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竞价人被确定为竞得人后,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项目交易合同的;
(二)竞价人提供虚假竞买资料的;
(三)竞价人与出让人或竞价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价人对出让人和义交所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网络竞价公正性的;
(五)其他违反义交所规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出让人违反约定或者单方面终止交易的,应当按照委托挂牌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
义交所、出让人及相关方应当对竞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竞价人及相关方应当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出让人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竞价的中止与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
(一)出让人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交易或监管机构确认应当终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所交易的项目提出异议,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义交所在监控网络竞价交易过程时,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情况而影响网络竞价正常进行或导致无法正常监控的,义交所有权宣布中止交易,并决定重新开始竞价的相关事宜,恢复竞价以当前最新有效报价继续进行;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以当前最新有效报价继续进行的,义交所有权终止竞价,并决定是否重新组织进行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
交易项目竞价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让人在项目公告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价人,对竞价人实行歧视对待的;
(二)竞价人与出让人或竞价人之间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价人的,竞价人损害转让方或者其他竞价人合法权益的;
(三)竞价人对出让人、义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义交所为出让人与竞价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并有监督双方公平交易的义务,但对出让人或竞价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报价系统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运行的,网络报价各参与方应仔细阅读挂牌文件及网络报价注意事项,对自已的报价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因竞价人自身报价电脑设备故障、网络传输线路不畅通等原因,造成竞价人不能正常进行网络报价,义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因竞价人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如因竞价人的报价设备的系统时间与网络报价平台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竞价人应对自身的账户安全负责。若出现竞价人的账号被盗用等情况,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网络报价活动顺利进行,特此向竞价人提供如下建议
(一)报价设备
硬件配置:CPU Intel 2G及以上、内存 2G及以上;
操作系统:Windows Xp版本以上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盘剩余空间不少于10G;
网络带宽:不低于2M;
(二)浏览器:为避免兼容性问题,必须使用微软IE8浏览器、最新版谷歌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
(三)网络报价设备中请勿安装与报价无关的软件,在网络报价过程中停止运行与报价无关的程序;
(四)请勿在网吧等场所进行网络报价及相关操作;
(五)每个报价账号仅在一台报价设备上登陆与使用,每次仅使用一个浏览器页面进行网络报价操作。
第二十六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义交所的网络报价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端,当事人可向义交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义乌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