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23/06/30 08:56:57 浏览:103904

义乌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农民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41号)、《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7100号)、《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义公管办2017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分中心”)及镇(街)招投标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在依法核实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使用权(以下统称标的物)有偿出租、出让、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公民(以下统称受让方)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受让方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实行转包、转让的,应当取得转让方的同意。

第四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有关内部民主决策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的审核,接受所在镇(街)及市农业林业局(农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五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可通过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基本条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合作社章程要求对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进行民主决策,形成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项目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交易方案表决通过后,向镇(街)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镇(街)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经村(居)两委及合作社负责人、镇(街)联村干部(网格长)、工作片主任、职能科室主任、招投标中心主任、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向市农交分中心提交转让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必须权利清晰、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登记、没有争议、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其他有权机关限制权利。

涉及抵(质)押的,应当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后才能申请交易。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标的物的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转让申请

转让方向市农交分中心提交《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应的资料。

(二)委托受理

市农交分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市农交分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进行受理登记。转让方应委托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作为农村产权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资料不完备的,市农交分中心要求转让方补齐资料。对发现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市农交分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市农交分中心保留申请书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人。

(三)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并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义乌产权交易所网、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信息,转让方应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信息。在发布公告前,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所公告信息报镇(街)招投标中心备案。项目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公告经镇(街)招投标中心初审后报市农业林业局(农办)备案。

信息发布期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未经市农交分中心同意,转让方(出租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市农交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农交分中心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需变更信息内容的,应自内容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方案组织交易;挂牌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进行交易;如产生二个及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根据交易方案要求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交易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及表决确定的转让底价。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转让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后再行组织交易。

(五)交易确认

确定受让方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须在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成交结果报镇(街)招投标中心备案。项目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成交结果须经镇(街)招投标中心初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方也应将成交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按照事前约定条款内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签订交易合同。

(七)登记移交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备案手续;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产权移交手续;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还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八)归档备查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每一宗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备查,并将交易数据上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农业林业局(农办)。

第九条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金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标的,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十条  在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市农交分中心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街)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资料提交

第十二条转让方向市农交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转让方应保证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决议批准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转让的决议文件);

(三)转让方资格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需发布的其他信息;标的物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如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五)委托交易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的确定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还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需要进行评估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标的底价材料。

七)市农交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意向受让人应在挂牌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缴存交易保证金的凭证;

(四)委托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

(六)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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