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23/06/30 08:56:54 浏览:104244

义乌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41号)、《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7100号)、《义乌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义公管办2017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分中心”)及镇(街)招投标中心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要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竞价、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再流转的。

(五)农村水塘水面养殖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所在镇(街道)及市农业林业局(农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权属明晰,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二)具有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前置审核—委托受理—公告备案—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鉴证交易—结果备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合作社章程要求对申请流转的项目进行民主决策,形成流转项目方案。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流转项目方案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交易方案表决通过后,向镇(街)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镇(街)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经村(居)两委及合作社负责人、镇(街)联村干部(网格长)、工作片主任、职能科室主任、招投标中心主任、镇(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转让方向市农交分中心提交转让申请材料。

第九条转让方申请土地经营权流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申请流转,须提供身份证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如流转土地有共有产权人,须提交共有产权人同意流转的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申请流转,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的决议文件;

(五)再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承包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转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七)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的确定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还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需要进行评估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标的底价材料。

(八)市农交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农交中心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转让方应委托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作为农村产权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义乌产权交易所网、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网站等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在发布公告前,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所公告信息报镇(街)招投标中心备案。项目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公告须经镇(街)招投标中心初审后报市农业林业局(农办)备案。信息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自内容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人的咨询报名。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人,应在挂牌期内按规定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缴存交易保证金的凭证。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人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   

挂牌期满后,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交易方案要求组织交易。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报镇(街道)批准后,方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如产生二个及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根据交易方案要求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交易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及表决确定的转让底价。

第十六条 在确定受让方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须在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产权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报镇(街)招投标中心备案。项目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成交结果须经镇(街)招投标中心初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方也应将成交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自行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手续。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产权移交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每一宗土地流转项目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备查,并将交易数据上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农业林业局(农办)。

第四章  交易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市农交分中心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镇(街)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由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林权流转成交后,转让方应将林权流转情况报市林权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权流转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相关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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