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23/06/30 08:40:43 浏览:103791

关于印发《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直属公司: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0日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义乌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公司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店面、工业厂房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为公司资产出租日常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司资产出租、后续监督检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资产出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部对各直属单位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资产所属单位应当接受本单位企业监事会及其他监督部门和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资产出租方式

第六条 资产出租方式:原则上采用义乌产权交易所平台公开竞价招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根据相关流程审批可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1.承租方为党、政、军、事业单位的;

2.承租方为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全资的子公司;

3.经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4.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七条 在资产通过义乌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招租两次后仍未成交的可在出租低价上进行降价,每次降价不能超过10%,原则上下调比例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底价的7折。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上一年度资产出租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资产招租计划。

第九条 资产出租前需提前一个月制订租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情况和清单,拟出租用途、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装修期等。

    第十条 公司资产租赁流程:公开出租年租金20万元以下的资产按照流程备案;公开出租的年租金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方案报公司总经会审议;公开出租的年租金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招租底价需参照上一年度租金或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大宗资产底价需要委托两家以上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3年,场地、工业厂房、写字楼等可延长至5年。如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要超出5年的,报公司“三重一大”审批决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二条 根据资产类型不同,厂房、办公资产租赁的租金年递增率一般为3%,住宅、商铺资产租赁的租金年递增率为5%,特殊约定由公司“三重一大”审议。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对象一经确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经审批同意资产续租的,则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订立合同。

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租资产位置、面积、功能或用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

3)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

4)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

5)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6)保险责任与物业管理;

7)提前终止约定与免责条款。

8)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文明创建责任书

9)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服务的,须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

第十五条 出租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期满,资产管理部提前一个月做好相关工作,含招租报批、腾空、押金结算退回等。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承租人拒不履行的,我方将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职责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管理台账,内容包含:出租房产的地址、面积、具体房屋或地块的文字、图片、电子资料、出租合同、产权证明等。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应制定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负责内部文件、报表的编制,外来文件的收发报送、合同审核、外部联系等。

第十八条 在收到上级和相关部门来函后,公司所持固定资产因政策原因需要被市政府、乡镇、街道征收征用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在收到上级和相关部门来函后,单位所持固定资产因政策原因需要被市政府、乡镇、街道、国有企业无偿占用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水电管理。负责水、电表的抄报及计算工作,并负责按时收缴水电费;定期对水电设备及水路、电路进行巡查,做好记录,确保设备能正常运转,水路、电路畅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租资产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相关责任人,负责资产的消防安全检查、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制度。资产管理员要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程跟踪,直至整改完毕;预先防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添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如承租人需进行大规模装修的,事先须经公司研究同意,并就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是否对装修费用进行补偿事宜予以约定,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国有资产,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和获取非法利益。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提前中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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