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产权交易所
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挂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置换权益交易能依法、合规、有序进行,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产权交易规则》及《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交易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置换权益交易,是指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以下简称“转让方”)将经市政府审批的可置换权益面积(以下简称“置换权益”),通过交易所交易实现置换权益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置换权益”交易活动。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挂牌转让,是指转让方委托交易所发布出让信息,交易所根据置换权益出让信息采用竞价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的交易过程。
第五条 置换权益交易方式。
(一)协议转让,是指置换权益转让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转让,是指置换权益转让以公平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条 置换权益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应当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权益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置换权益挂牌转让方
第七条 委托交易所将其拥有的置换权益转让给受让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统称为转让方,也称委托方。
第八条 转让方委托置换权益挂牌交易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置换权益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如为个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如为集体(村委会)须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如为企业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
(二)转让方置换权益权属证明,转让方须提供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凭证》;
(三)准予置换权益出让的证明,如有共有产权人,须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如为企业或集体(村委会),须提供股东会决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
(四)转让置换权益的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交易所审核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同意接受转让委托,与转让方签订《置换权益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材料,编制挂牌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十一条 交易完成后,涉及置换权益变更或置换权益交接等事项,转让方须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
第三章 置换权益受让对象
第十二条 置换权益受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均可成为置换权益受让对象,也称受让方或竞买人。
第十三条 权益挂牌受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对象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挂牌竞买前,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挂牌转让办法等相关文件内容,对挂牌转让办法等文件有疑问的,应在竞价前向社区建设办、国土资源局或交易所咨询。竞买人一旦提出申请或竞价,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置换权益竞买报名,应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的受让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及保证金:
(一)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自然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村集体(村委会)组织须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组织受让的,须提供准予受让相关证明文件。村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村民委员会同意受让决议;企业法人应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上级同意受让批复文件。
(三)交纳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价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最终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成交款项;未竞得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在公开竞价过程中,竞买人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职责,并在竞价活动中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未能履约的行为,出让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二)竞买人应对受让申请书中承诺函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否则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三)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交易所签订《置换权益成交确认书》,否则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四)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应付款项,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否则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五)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置换权益交易合同》,否则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视为无效申请:
(一)竞买人不符合竞买条件的;
(二)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不按时交纳保证金的。
第十八条 有意参加挂牌竞买者,应在相关区块置换权益交易停止日期前向交易所提出竞买申请。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符合资格条件者领取资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确认书后,须按资格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交易所组织的网络竞价,逾期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第四章 置换权益挂牌转让程序
第二十条 权益挂牌转让流程为:转让人提供相关资料→交易所审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发布转让信息→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格审核→网络竞价(或协议转让)→成交→签订成交确认书→付清成交款→签订成交合同→办理权益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期限内,按下列规定确定竞买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人报名或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则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名的,竞买人可以与转让方协议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以上竞买人报名的,交易所将组织网络竞价,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保留价)最高报价者为买受人,挂牌成交。
第二十二条 挂牌成交后,交易所与受让方签订《置换权益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要求,付清相关款项。
第二十四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签订《置换权益交易合同》。
第五章 置换权益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八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持《置换权益交易合同》、身份证、结婚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完税证明等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置换权益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权益变更登记后,置换安置权益对应的高层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或商务楼宇的认购、定位及交付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
第六章 交易监督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区建设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置换权益交易、登记、安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挂牌交易中止,转让行为无效;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二)转让方对置换权益资料有重大隐瞒、漏报、错报的或者转让置换权益权属界定不明晰的;
(三)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交易合同签订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挂牌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安置区块房产置换开始后,交易所即停止该区块置换权益挂牌转让业务。
第三十条 置换权益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在置换权益挂牌转让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交易市场以及其他有损于公开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置换权益挂牌转让过程中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乌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