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是对该宗交易项目合规合法性的否定,对违规行为实际情形的核查应当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因此,经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裁判员”角色必须到位。无可讳言,产权市场平台上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确实时有发生。最近,产权交易机构对一宗转让项目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涉及到的问题有:产权出让方存在转让中放弃债权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送批准程序,提交的出让文件附件缺失、内容失真以及受让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支付能力不够等严重瑕疵。由此,引申出产权交易机构对违规行为事实的核查和“裁判员”职责的问题。
对违规行为事实的核查
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是对该宗交易项目合规合法性的否定,对违规行为实际情形的核查应当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而核查的方式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这一起典型案例,是由受让方的相关利益人提出异议的,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产权交易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下,首先核查了受让方股东会作出的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决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即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实,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在主体资格及受让行为的合法性方面确实存在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重大瑕疵。然后,产权交易机构重新审验了出让方的相关材料,对附件缺乏、内容失真的事项要求出让方作出说明并予以补正,还以电话、书面形式向国资监管部门就在转让中放弃债权应如何规范操作的问题进行了请示汇报,得到明确的答复意见,作为案例处理的依据。
基于核查事实,产权交易机构认定,该转让项目合规合法进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和市场规则,为保护国有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转让行为,防止交易风险,决定终止该交易项目。
“裁判员”职责的到位
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是交易平台对企业国有产权场内交易行为核发的证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是,主体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交易合同是产权买卖的契约,双方当事人将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合同订立人的自主行为和自愿选择。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和进行规范化审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前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终止交易;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撤销已经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这就是“裁判员”职责到位的基本要求。
这起典型案例中,如果该交易项目的终止,是因出让方单方面存有的重大过错造成的,或者是因受让方单方面存有的提供虚假材料、支付能力不够等严重瑕疵形成的,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负有违规责任的一方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实际上,出让方、受让方均有过错或瑕疵,并且违规行为的事实已经致使此宗交易项目不具备合规合法性,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叫停”的“裁判员”职责应当而且必须到位。